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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宣章、王明辉与徐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宣章,王明辉,徐述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033号原告:孙宣章,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退休工人,现住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廖店屯***号。身份证号:2102251951********。原告:王明辉,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长岭镇洪昌村中全福屯**号。身份证号:2102251950********。被告:徐述昌,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荷花山镇同巨村矫屯。身份证号:2102251954********。原告孙宣章、王明辉与被告徐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1033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