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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441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田某,男,1969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杨某,女,1975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某追加杨某为被告,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