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红妞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妞,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234号原告:刘红妞,女,汉族,1975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8344855-6负责人冯祥森,系该矿矿长。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宁庄村。负责人孙平勇,系该矿矿长。原告刘红妞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红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