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军,王江萍,绍兴若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负责人王黎红。被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江萍,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若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湖西路轻纺大厦107号法定代表人王江萍。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王军、王江萍、绍兴若怡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王军、王江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王军、王江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原告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3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绍兴若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明珠苑50幢1单元101室的房产,但因涉及抵押物处理等问题而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6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