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兰英、郭殿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英,郭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047号被执行人:李兰英,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郭殿鑫,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552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王娟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殿鑫、李兰英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郭殿鑫、李兰英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殿鑫、李兰英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