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满付、文君秀与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双牌县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满付,文君秀,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双牌县人民政府,赖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满付,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君秀,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系赖满付妻子。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双牌县江村村。法定代表人杨丽军,镇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三号。法定代表人魏和胜,县长。原审第三人赖庚昌,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再审申请人赖满付、文君秀因与被申请人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双牌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赖庚昌林木林地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行终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满付、文君秀申请再审称,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003号处理决定书和双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双政复决字(2015)第13号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出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的,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本案中,申请人赖满付、文君秀承包镰刀湾山场,四至界线:东至赖庭相团竹,南至赖忠文团竹,西至小岌上大界,北至小岌。原审第三人赖庚昌承包水沟源头山场,四至界线:东至横路,南至小岌,西至大界,北至赖忠国山团竹。申请人承包山场的北至界线和第三人赖庚昌承包山场的南至界线均为小岌,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经现场勘验小岌位置界线不明显,且双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均提供了同等效力的证据。故,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将争执山场各占一半的处理决定,于法有据。双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双政复决字(2015)第13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驳回赖满付、文君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赖满付、文君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满付、文君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审判员 龚金真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