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3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任杰文与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杰文,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业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业时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市嘉业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3209号之一原告:任杰文,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义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490769XC。法定代表人:曹忠喜。第三人:佛山市嘉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忠信路11号首层P1、P6-P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2196728。法定代表人:杨翠珍。第三人:佛山市嘉业时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东升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5636699R。法定代表人:杨翠珍。第三人:鹤山市嘉业购物中心,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05205472。投资人:杨翠珍。原告任杰文与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追加第三人佛山市嘉业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业时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市嘉业购物中心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80.60元,减半收取190.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受理费,本院应退回原告190.30元)。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刘东经审判员 袁金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