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国立、林碧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立,林碧冬,林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立,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碧冬,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碧琼,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国立与被执行人林碧冬、林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碧冬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林国立借款人民币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林碧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林国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郑 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