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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宏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鑫宏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17号原告:长春市鑫宏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顾春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超,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于海芹。原告长春市鑫宏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鑫宏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6元,由长春市鑫宏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