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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刘嘉龙与邹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龙,邹义华,古佳文,梁晓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537号原告:刘嘉龙,男,汉族,1992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邹义华,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赵进利,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娇,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古佳文,男,汉族,199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第三人:梁晓宇,女,汉族,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龙诉被告邹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刘嘉龙负担。审 判 长  袁小娜人民陪审员  易洪娇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