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刘嘉龙与邹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龙,邹义华,古佳文,梁晓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537号原告:刘嘉龙,男,汉族,1992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邹义华,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赵进利,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娇,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古佳文,男,汉族,199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第三人:梁晓宇,女,汉族,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龙诉被告邹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刘嘉龙负担。审 判 长 袁小娜人民陪审员 易洪娇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