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号吴滔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滔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1号罪犯吴滔,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3)娄星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330.76元。吴滔不服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0日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刑期至2021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吴滔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滔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吴滔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及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滔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