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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群花、潘秀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群花,潘秀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群花,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廖雪花,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廖群花之妹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秀群,女,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再审申请人廖群花因与被申请人潘秀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群花申请再审称:(一)廖群花不认可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潘秀群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事由审查。经审查,廖群花不服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依法申请复核,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廖群花在再审申请中反映的问题,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群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陈志坚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