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淑杰与段立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杰,段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6号申请人韩淑杰,女,195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敏东,牙克石市胜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段立柱,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韩淑杰诉段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淑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立柱给付执行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共计505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立柱与申请人韩淑杰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500元到付清为止。执行费人民币658元已由被执行人段立柱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