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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赛峰与王海君、周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赛峰,王海君,周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604号原告:朱赛峰,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君,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告:周民强,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赛峰与被告王海君、周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被告周民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共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朱赛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