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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双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助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双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助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安福街(双流县商务局内)。法定代表人:高法,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助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洪江路四段3号。法定代表人:曾世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助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助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双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7734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成都助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也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全审判员  谭学君审判员  陈清平二○一七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