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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鑫全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威倬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鑫全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威倬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鑫全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101-30。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威倬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负一至三层展望数码广场一期负一层第A131B号铺。法定代表人:吴穗文。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鑫全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威倬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威倬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和广东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通过工商局、国土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经办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一期负一层第A131B号铺调查,该地址已无此公司。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发现,该公司已是注销状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10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3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