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眯颐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上海眯颐贸易有限公司,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上海眯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65号申请人: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组。经营者:谭锡铭。被申请人:上海眯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28号南楼A105室。法定代表人:许春铮。关于申请人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眯颐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于2017年4��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眯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眯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