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翔赵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李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瑞,男,199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新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翔,男,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牡丹大道*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瑞、李翔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瑞、李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瑞、李翔共谋盗窃后,趁其同宿舍室友被害人韩某某不在,盗窃韩某某放在三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宿舍内的VIVO牌X7手机1部、充电器1个。二被告人将该手机藏匿于水土镇公租房路边后不慎丢失。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瑞、李翔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翔处查获被盗的充电器1个,依法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2330元。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瑞、李翔已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瑞、李翔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查获的充电器1个等物证,户籍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7]4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瑞、李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瑞、李翔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且在盗窃活动中,互相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对所有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赵瑞、李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瑞、李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回的被盗充电器1个依法发还被害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