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戴锋与边苏明、柴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锋,边苏明,柴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锋,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边苏明,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柴菁,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锋与被执行人边苏明、柴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边苏明在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8000元和被执行人柴菁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000元,扣除执行费830元,剩余款项61170元已全部向申请人兑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