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建跃与骆国磊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跃,骆国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督2号申请人:郭建跃,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洞宾西街果品公司家属院。被申请人:骆国磊,男,32岁,住芮城县XX镇阳城大队X村。申请人郭建跃与被申请人骆国磊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2017)晋0830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骆国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骆国磊在收到支付令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支付令异议书,提出申请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申请人所提供的欠据系被申请人出于被迫无奈而形成的,债务人并非被申请人本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830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64元,由申请人郭建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