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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亮、赵东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赵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赵东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8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赵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履行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东旺名下有仁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股权名义分配的坐落于文成县百丈漈镇商业街5幢11号、3幢407室、8幢701室三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东旺名下的坐落于文成县百丈漈镇商业街5幢11号、3幢407室、8幢701室三套房产。二、责令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房产。三、被查封的房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