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9号岩喊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喊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29号罪犯岩喊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傣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喊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岩喊勐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喊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5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夏龙欢、孙江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升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岩喊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岩喊勐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岩喊勐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岩喊勐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岩喊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喊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