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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义与段吉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段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黄义,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段吉全,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黄义申请执行段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9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