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秦玉伟、刘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伟,刘宗强,纪艳丽,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秦玉伟,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王臻厚(申请执行人秦玉伟之夫),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刘宗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纪艳丽,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宗强,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玉伟与被执行人刘宗强、纪艳丽、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552219.9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6月4日逾期利息计算为102660.5元,剩余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52219.9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1390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本金人民币552219.9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6月4日逾期利息计算为102660.5元,剩余逾期利息为人民币51210.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13909元,并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73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