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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曾宥铭与余正泉、株洲市路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宥铭,株洲市路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余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曾宥铭,男,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路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水仙路3号。法定代表人余正泉。被执行人余正泉,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宥铭与余正泉、株洲市路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宥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2016)湘0202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正泉、株洲市路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