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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爱凤、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凤,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凤,女,1961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7号1-3层(西楼)320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6368-4。法定代表人张丽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