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6)鲁1091民初1692号原告刘���与被告戚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戚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1民初1692号原告:刘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娜,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君,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威,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原告刘璐与被告戚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原告货款2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姜立鹏系合伙关系,自2012年起至今多次向原告购买瓷砖、卫生洁具,货款共计574539.04元。被告与第三人姜立鹏商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69000元,由姜立鹏向原告支付3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9日给原告打下欠条,承诺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269000元,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戚威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璐于2016年9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9000元。原告主张戚威在荣成承揽一工程,原告向其供应样板间洁具,后戚威将整个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姜立鹏,原告继续向姜立鹏供应瓷砖,因货款未付,戚威与姜立鹏将所欠货款分开,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69000元,由姜立鹏向原告支付300000元。戚威于2015年1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送货单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欠条载明,今欠刘璐人民币269000元,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戚威。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主要为洁具,注有戚威签名。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戚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等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戚威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戚威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原告有权索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戚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璐货款26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戚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云刚审 判 员 徐玉超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