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执裁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孙树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荣,孙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7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被执行人孙树喜。本院在执行张桂荣与孙树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