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国勤、赵鹤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勤,赵鹤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勤,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赵鹤田,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鹤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鹤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鹤田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