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云峰、茅国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茅国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84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茅国苗,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绍兴。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与被执行人茅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茅国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孔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