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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06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葛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葛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06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旋,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文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葛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