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惠坤与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曹理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坤,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曹理锋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70号原告:梁惠坤,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冯海荣。被告:曹理锋,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惠坤与被告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曹理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5××××.4)纠纷一案,原告梁惠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曹理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惠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曹理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学知书 记 员 盛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