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罗元、周金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周金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9号被执行人罗元,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周金振,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罗元、周金振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元、周金振有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志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