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阔田与刘长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阔田,刘长磊,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754号原告:王阔田,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长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萍,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沂源县南麻卫生院职工。原告王阔田与被告刘长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阔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磊、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长磊分两次借我现金325000元,已归还2万元,剩余30.5万元至今未还。因被告刘长磊与李萍系夫妻关系,故应当由两被告偿还,经多次追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长磊、李萍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6日被告刘长磊向原告借款195000元,2013年6月10日被告刘长磊又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书写借条二份,两次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借款利率。2015年4月7日、2016年10月11日,被告刘长磊两次偿还原告20000元。余款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期间被告刘长磊与被告李萍系夫妻关系。为此原告王阔田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刘长磊与被告李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王阔田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3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王阔田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长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阔田本金305000元及利息(以30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3月1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8元,保全费2070由被告刘长磊、李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