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85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弄*号*楼。代表人:肖学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致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塞奎迪4号(4,quaid’Arenc,13002Marseille,France)。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凤舞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人民陪审员 马海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