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7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戚葡萄诉何志学、李莲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葡萄,何志学,李莲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55号申请执行人:戚葡萄,曾用名戚菊菊,女,生于1959年3月1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陇县温水镇火烧寨村4组。身份证号:610327195903173926。被执行人:何志学,男,生于1950年8月1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退休职工,现住陕西省陇县温水镇峰山村3组。身份证号:610327195008150031。被执行人:李莲莲,女,生于1954年1月2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陇县温水镇峰山村3组。身份证号:610327195401203929。本院在执行戚葡萄诉何志学、李莲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何志学、李莲莲于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戚葡萄借款4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何志学、李莲莲负担。何志学、李莲莲未履行,戚葡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何志学名下的存款5269.39元已经予以划拨,戚葡萄已领取上述款项,执行了本案案件款4419.39元及案件受理费850.00元。并就剩余案件款达成以本执行人何志学每月给付戚葡萄2000.00元直至给清为止的和解协议。如果何志学、李莲莲不履行和解协议,戚葡萄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四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