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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山东桥荫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山东桥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7381),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法定代表人:王浩,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继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桥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00021578),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法定代表人:黄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启威,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495号调解书,于2017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桥荫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桥荫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一七年四二十日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