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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习刚与董新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习刚,董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杨习刚,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董新宏,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杨习刚与被执行人董新宏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120.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军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