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习刚与董新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习刚,董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杨习刚,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董新宏,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杨习刚与被执行人董新宏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120.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军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