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雷志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雷志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735号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政,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华,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雷志彩,女。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志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53元,减半收取计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秋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