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志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139号罪犯郝志杰,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塞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志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9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郝志杰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郝志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志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志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志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