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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炜、河南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炜,河南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洋印染有限公司,刘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李炜,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孟凡、李跃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西段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被执行人河南天洋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荣校路东段233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刘洪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洋印染有限公司、刘洪伟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洋印染有限公司、刘洪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炜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洋印染有限公司、刘洪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军霞审 判 员  彭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