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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赵心昌与徐光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心昌,徐光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民初38号原告:赵心昌,男,土族,生于1972年,农民,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踏,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个体户,初中文化。住积石山县。赵心昌诉徐光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心昌、徐光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心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光踏支付其劳动报酬23080元;2、徐光踏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利息按2016年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3、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徐光踏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份���徐光踏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积石山县修建工程中提供劳务。2016年5月23日,提供劳务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徐光踏欠原告工资2308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原告经多次催要,徐光踏一直拒绝给付。赵心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件一份,欠条复印件两份。徐光踏辩称:工程结束后结算时,欠赵心昌劳动报酬23080元属实,但后来给原告的银行卡转账5000元。现在没有钱,余款今年底付清,利息不承担。徐光踏庭审中对赵心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份,徐光踏雇佣赵心昌在其承包的积石山县修建工程中提供劳务,2016年5月23日,提供劳务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徐光踏欠赵心昌劳��报酬2308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庭审中,赵心昌承认起诉前徐光踏已支付5000元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赵心昌给徐光踏提供了劳务,徐光踏理应及时足额付清赵心昌的劳动报酬,现徐光踏拖欠赵心昌劳动报酬长期不付的行为侵害了赵心昌的合法权益,赵心昌要求徐光踏付清劳动报酬的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实际欠款数额为18080元,赵心昌要求徐光踏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光踏付给赵心昌劳动报酬1808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徐光踏承担295元,赵心昌承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学强审 判 员  多文飞人民陪审员  杨在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