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特北方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龚木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金特北方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龚木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35号原告:南宁市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小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宝,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嘉琪,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特北方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碧祥。被告:龚木弦,女,1985年7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特北方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龚木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特北方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龚木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特北方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龚木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元,由原告南宁市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人民陪审员 温贵杨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