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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喻万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万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85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万超,男,1995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万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喻万超在其位于本辖区民营科技园六区3栋2门220室的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分别盗得该宿舍内被害人殷某的白色长虹牌智能手机(裸机)1部、被害人邓某的浅绿色翡翠吊坠1个及DITA牌WS04型手表1块。嗣后,被告人喻万超将翡翠吊坠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白色长虹牌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186元,被盗的浅绿色吊坠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的DITA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067元。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喻万超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的长虹牌智能手机及DITA牌手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查明,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喻万超因上述盗窃行为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给予其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喻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及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喻万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喻万超家属积极代其退赔剩余赃款,可酌情对被告人喻万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万超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本案追缴的剩余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邓仕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