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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者某1、者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者某1,者某2,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427号原告:罗某,男,回族,1994年9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被告:者某1,女,回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者某2,女,回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中国华冶科工集团职工,现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马某,男,回族,现年50岁,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者某1、者某2、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