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者某1、者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者某1,者某2,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427号原告:罗某,男,回族,1994年9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被告:者某1,女,回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者某2,女,回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中国华冶科工集团职工,现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马某,男,回族,现年50岁,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者某1、者某2、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