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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兰玉春与孙太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春,孙太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063号原告:兰玉春,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太宝,男,58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兰玉春与被告孙太宝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兰玉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玉春撤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兰玉春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