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建民、李心梅、张海梅、尚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民,李心梅,张海梅,尚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996号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玲,任董事长职务。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599969-9。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李小楼行政村(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608207717。被执行人:李心梅,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大郭庄行政村丁埠口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409087127。被执行人:张海梅,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砖寺行政村(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60819714X。被执行人:尚成良,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大郭庄行政村吴楼,身份证号码:412726195509167157。本院在执行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民、李心梅、张海梅、尚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心梅、张海梅、尚成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6年10月25日,向李建民、李心梅、张海梅、尚成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李建民、李心梅、张海梅、尚成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0月2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李建民、李心梅、张海梅、尚成良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6年11月2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