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催5号申请人: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07165X,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45号。法定代表人:胡跃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凤,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775957,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出票人为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义乌农商银行绍兴柯桥支行,收款人为绍兴万仁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22日,背书人为绍兴万仁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万帆针织有限公司、杭州艾梅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恒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豪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建新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杭州品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人和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代理审判员 沈 雪 华人民陪审员 包 幼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