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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思达与崇仁县石庄乡石庄村巴山门第三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达,崇仁县石庄乡石庄村巴山门第三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1094号原告:吴思达,男,2004年1月1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法定代理人:艾某,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思达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茶花,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崇仁县石庄乡石庄村巴山门第三小组。代表人:黄建华,组长。原告吴思达与被告崇仁县石庄乡石庄村巴山门第三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7日,原告以政府在协调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思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吴思达负担。审 判 长  朱开平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