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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炜申请孙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炜,孙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80号申请人高炜,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小云,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高炜申请孙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督41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 英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正凯 搜索“”